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