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