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