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以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留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需的非农业建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