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有条件复垦,但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复垦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