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下列款项应当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二)耕地开垦费;(三)土地闲置费;(四)土地复垦费;(五)耕地占用税中用于耕地开发部分;(六)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