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条已废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免除赔偿责任。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应当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支付对方赔偿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