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免除赔偿责任。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应当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支付对方赔偿金。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