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镇(街道)和村的垛田区域划为垛田保护区:

(一)兴化市千垛镇、沙沟镇、中堡镇、垛田街道;

(二)海陵区华港镇港口村、溪西村、溪东村;

(三)姜堰区淤溪镇周庄村、杨庄村。

垛田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般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