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垛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垛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垛田保护。

对在垛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