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垛田一般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确定划设标准和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下列区域内的垛田应当划入重点保护区:

(一)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垛田区域;

(二)兴化千垛景区;

(三)李中水上森林景区。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