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垛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垛田保护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作社章程等,对垛田保护作出约定,引导村(居)民、合作社成员自觉保护垛田。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