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垛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和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垛田保护区内耕地、林地、湿地等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垛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