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垛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垛田保护工作经费、清淤疏浚、垛田修复和传统农业文化保护等方面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垛田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兴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兴化垛田的保护,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垛田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