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涂改、损毁、掩盖或者擅自移动垛田保护界桩或者标识牌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