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传承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和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出版物、展览等途径,宣传推介垛田,提升垛田知名度,提高公众对垛田价值的认识,增强保护意识。市和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教育部门应当组织中小学校开展与垛田相关的教学和劳动实践活动,提高青少年对垛田及其传统农业文化的认知水平。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