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传承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垛田传统农业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组织开展与垛田有关的传统农耕技术、生产工具、地方民俗、民间典故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挖掘和研究等工作。鼓励开展与垛田传统农业文化有关的学术研究、文艺创作、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