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传承第二十二条有效支持利用垛田文化、景观、科普资源从事旅游或者农产品销售、餐饮、民宿、民俗展示等活动,增加农民收入。市和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垛田旅游资源,开发具有垛田特色的旅游线路和产品,培育垛田旅游品牌,促进垛田旅游联动发展。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