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在垛田保护区内种植油菜、香葱、芋头等适宜农作物。

鼓励垛田的土地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推进垛田适度规模经营。

市和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机构,制定推广垛田种植技术规范,开展垛田农产品品牌建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