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垛田的保护规划、保护管理以及利用和传承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垛田区域,文物保护、土地管理、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