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垛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垛田水域清淤疏浚、漂浮物清理等相关工作,并协助开展垛田资源调查、保护状况评估、日常巡查等工作。垛田水域清淤疏浚应当与垛田修复相结合,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