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饮用水安全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饮用水安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