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主管部门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