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饮用水安全保护工作。开发区、园区、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按照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安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