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饮用水安全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饮用水安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