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建设和运营,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保健康复、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家政、物业、物流、商贸等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服务。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