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工作人员;制定服务细则,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