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老年人决定通过诉讼解决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