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公共供水为生产用水或者消防用水的单位未安装倒流防止器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