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阻挠供水企业维修供水设施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