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公共供水为生产用水或者消防用水的单位未安装倒流防止器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