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自来水厂未同步建设深度处理工艺设施,并按照规定确保正常运行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