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自来水厂未同步建设深度处理工艺设施,并按照规定确保正常运行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