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供水企业巡查和维修供水设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供水企业巡查、维修本区域供水设施,发现供水设施出现损坏、故障等现象的,及时通知供水企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