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供水企业巡查和维修供水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供水企业巡查、维修本区域供水设施,发现供水设施出现损坏、故障等现象的,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