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居民住宅户外结算水表(含)至公共供水设施之间的自建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多层住宅一户一表改造后,水表为集中地埋式的,户外管道、水表由供水企业免费管理和维护。

供水企业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后办理移交手续。协议期满后,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