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依法实行供水特许经营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供水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情况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