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由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机关、企业、住宅区等在建设红线内的消防用水设施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机关、企业等单位的消防用水设施由所有权人、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住宅区的共用消防用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