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设施管理和维护职责:(一)开展供水设施巡查和维护;(二)储备应急物资、装备、器材;(三)开展管网查漏工作;(四)按照规定做好水表更换;(五)对用户用水异常进行提示;(六)规范处置尾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