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设施管理和维护职责:

(一)开展供水设施巡查和维护;

(二)储备应急物资、装备、器材;

(三)开展管网查漏工作;

(四)按照规定做好水表更换;

(五)对用户用水异常进行提示;

(六)规范处置尾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