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由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机关、企业、住宅区等在建设红线内的消防用水设施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机关、企业等单位的消防用水设施由所有权人、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住宅区的共用消防用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