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文明管理,接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