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市场经营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