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场内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答复举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