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第十八条有效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