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第十九条有效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连片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集中流转的,应当切实保护承包户的流转自主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