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连片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集中流转的,应当切实保护承包户的流转自主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