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互换、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变更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予以变更。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由受让农户同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