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与确认第十七条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变更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予以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由受让农户同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