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与确认第十六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前款所列土地尚未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其经营、收益及收益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