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

前款所列土地尚未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其经营、收益及收益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一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