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五十八条有效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海域,在其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