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与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海域使用权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