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五十七条有效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与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