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八条有效宅基地或者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或者批准面积,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或者按共用宗地登记,申请登记的面积不得大于分户后的面积标准之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