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七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登记。本条例施行前房屋已经建成,但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其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房屋建设年代以及分户等情况,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确认,依法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