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房屋已经建成,但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其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房屋建设年代以及分户等情况,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确认,依法申请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