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九条有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房屋来源为继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